為了充分發揮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的職能,在建設勞動關系和諧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爭議調解小組屬于本公司內部機構,組成人員由公司領導、公司工會組織代表、職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成員的職工代表由職
工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行政會議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同意。
三、我公司女職工較多,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成員中應有一名以上的女職工代表出任。
四、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組長由公司黨支部書記或工會主席擔任。
五、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接受上級工會組織的調解工作指導,接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六、勞動爭議調解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延誤當事人向上一級組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
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有哪些?
勞動關系協調就是勞動權利義務的設定和維護,勞動關系協調的基本目的是既要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要維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勞動關系協調不但是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不可取代的平衡儀、減壓器,而且是促進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要基礎。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主要可分為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
1、勞動關系協調的內部機制:就內部機制來說,其主要是勞動者、工會和雇主組織之間的互動或者說是博弈。
2、勞動關系協調的外部機制:外部機制即調解、仲裁、訴訟和監察等等途徑和方式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