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關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的規定是:
1.因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原告可在與爭議有一定的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管轄。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關鍵詞: 什么是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在涉外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