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行政訴訟的方式是:
1、首先要確定案件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2、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然后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