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網站日前公布的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14號)顯示,經查明,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智能”)在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
2022年末,許昌智能應收某集團下屬公司款項余額2,123萬元。當時,該集團下屬多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許昌智能未謹慎考慮相關風險,仍按照賬齡組合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經問詢,2023年8月24日,許昌智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相關債權由按賬齡組合計提壞賬準備更正為按30%單項計提壞賬準備,并相應調減其2022年末凈資產370.95萬元(調整比例0.99%)、資產總額370.95萬元(調整比例0.50%),調減其2022年利潤總額436.41萬元(調整比例8.76%)、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8.1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12.96%)。
北交所判定,許昌智能提交的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請文件中財務數據存在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條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張洪濤、董事會秘書郭世豪、財務負責人李曉華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許昌智能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決定對許昌智能、張洪濤、郭世豪、李曉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曹文軒、劉娜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15號)顯示,曹文軒、劉娜作為許昌智能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在申報前發現并處理前述財務數據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北交所決定對曹文軒、劉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許昌智能9月7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上會稿)顯示,公司主營業務為智能配用電產品、新能源產品和系統的研發、設計、組裝、銷售和服務,以及電力工程總承包業務。
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張洪濤、信麗芳,二人系夫妻關系。
張洪濤,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華中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清華大學EMBA畢業,高級工程師,許昌學院電氣與機械工程學院兼職教授,1996年7月至2002年1月,歷任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微機車間調試員、設計員、工藝員、許繼自動化公司技術主管;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任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經理;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任許昌智能有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總經理;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張洪濤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公司總經理;郭世豪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董事會秘書;李曉華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任財務負責人。

公司擬在北交所發行不超過42,733,333股(含本數,未考慮超額配售選擇權);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15%(即不超過6,409,999股),發行價格不低于2.92元/股,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字保薦代表人為曹文軒、劉娜。
公司擬募集資金30000.00萬元,分別用于新型電化學儲能系統產業化建設項目、園區綜合能源低碳管控系統建設項目、智能光伏發電及運維系統建設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應當按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關承諾,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前款規定的相關主體應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指使或者協助發行人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行為。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范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和風險,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四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廉潔從業,盡職開展保薦業務。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第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應當切實履行盡職調查、輔導、內部核查、制作和報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續督導等各項職責,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審核注冊及日常監管工作。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證券發行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本所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二)監管關注,即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對象予以關注,告知其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三)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六)限期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七)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八)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九)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即對于他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且相關損失已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損失造成者予以明確確認,但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進行追償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動進行追償;
(十二)暫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三)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上市公司等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即對違規行為同時涉嫌違反中國證監會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門監管規定的監管對象,以書面函件等形式將監管對象的有關行為或者風險狀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建議其予以關注;
(十五)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14號
關于對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河南省許昌市中原電氣谷許繼集團新能源產業園。
張洪濤,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郭世豪,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李曉華,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智能”)在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
2022年末,許昌智能應收某集團下屬公司款項余額2,123萬元。當時,該集團下屬多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許昌智能未謹慎考慮相關風險,仍按照賬齡組合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經問詢,2023年8月24日,許昌智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相關債權由按賬齡組合計提壞賬準備更正為按30%單項計提壞賬準備,并相應調減其2022年末凈資產370.95萬元(調整比例0.99%)、資產總額370.95萬元(調整比例0.50%),調減其2022年利潤總額436.41萬元(調整比例8.76%)、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8.1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12.96%)。
許昌智能提交的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請文件中財務數據存在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許昌智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五條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張洪濤、董事會秘書郭世豪、財務負責人李曉華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保證許昌智能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許昌智能、張洪濤、郭世豪、李曉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內容與格式準則》《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許昌智能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布收到本決定書的相關情況。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3年9月11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北證監管執行函〔2023〕15號
關于對曹文軒、劉娜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曹文軒,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劉娜,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許昌智能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昌智能”)在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
2022年末,許昌智能應收某集團下屬公司款項余額2,123萬元。當時,該集團下屬多家公司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許昌智能未謹慎考慮相關風險,仍按照賬齡組合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未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經問詢,2023年8月24日,許昌智能披露《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公告》,對相關債權由按賬齡組合計提壞賬準備更正為按30%單項計提壞賬準備,并相應調減其2022年末凈資產370.95萬元(調整比例0.99%)、資產總額370.95萬元(調整比例0.50%),調減其2022年利潤總額436.41萬元(調整比例8.76%)、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8.14%)、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370.95萬元(調整比例12.96%)。
許昌智能提交的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請文件中財務數據存在錯報,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
曹文軒、劉娜作為許昌智能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未在申報前發現并處理前述財務數據錯報事項,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和《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決定:
對曹文軒、劉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審核規則》《保薦業務細則》等相關規定,規范履行保薦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本所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北京證券交易所監管執行部
2023年9月11日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