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么疾病可以監外執行?
可以監外執行的疾病如下:
1.嚴重傳染病。
2.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
3.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4.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5.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6.其他疾病。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怎么走?
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后,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鑒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鑒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機關應當將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并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