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債權債務該怎么承擔呢?
1.我國法律明確設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應對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5.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6.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7.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么債權人的訴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8.股權轉讓后,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承擔責任
不能轉讓的債權債務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