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段時間總有小伙伴問小編行政判決能否強制執行申請是什么,小編為此在網上搜尋了一些有關于行政判決能否強制執行申請的知識送給大家,希望能解答各位小伙伴的疑惑。
一、行政判決能否強制執行申請
1、行政判決能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時間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即自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執行。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執行申請。
二、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前提不同、目的不同、采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等。
1、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
3、采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
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
5、采用的執行措施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三、強制執行工作由誰執行?
1、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2、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3、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行政判決能否強制執行申請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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