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合法嗎?
公司強制員工加班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
現行法律制度對于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給予了明確規定,對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長也予以重點限制。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者要實現自我成長,為企業創造有利價值,也要維護自身應有的休息權利。過度的工作時長,會給勞動者的健康帶來重大隱患,也無法保證企業的長遠效益。
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安排勞動者不得不延長正常工作時間而提供勞動時,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有哪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加班?
按照勞動法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加班需要與工會、職工協商,且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出現特殊緊急狀況的情形除外。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