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不交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五)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1、受理費與訴訟費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費用可以分為三類: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
依照規定,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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