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保險期限
指保險責任的開始至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有效期限;是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也就是保險事故只有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起保日的零時開始生效,至期滿日的24時止。因此不能認為被保險人已將投保單送達保險人,保險責任就已開始。無特殊情況保險人一般不在被保險人投保的當時開始起保,如被保險人堅持要求投保時立即起保的,應認真了解情況,并在投保單與保險單上批明X年X月X日時起保,以明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險期限定為3年,保險費可以保險財產帳面金額按年或按季分期結算),如有特殊情況,如倉儲物資也可投保短期保險,但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隨意變更,但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或實際情況的變更,提出改變或終止保險責任期限,如被保險人因單位撤消而申請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險人不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應盡各項義務,保險人從局面通知日起終止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