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的支付方式是什么?企業改制支付方式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該規定對于支付方式的規定不夠詳細具體。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則比較詳細的列舉了外國投資者可以用以支付或出資的財產形式。該規定第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凈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
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
(1)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
(2)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3)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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