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是什么?
1、概念不同
(一)地役權: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二)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
(一)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于用益物權。
(二)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3、適用原則不同
(一)地役權不要求土地相鄰;相鄰權要基于相鄰的土地。
(二)地役權的權利行使只限于對土地;相鄰權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地役權的效力是什么?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和相鄰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概念、性質、適用原則不同上。
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指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在,不得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權不受需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同時不受供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