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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