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jù):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再審的裁定。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jiān)督權(quán)。由有抗訴權(quán)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xiàn)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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