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融資融券實行T+1交易,買賣雙向交易,既可以做多,又可以做空,采取保證金交易,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股票數量*買入價格)*100%。
融資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股票,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和利息;融券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股票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股票歸還券商并支付相應的費用。
融資融券交易方式:
融資融券交易采用競價交易方式。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托, 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 式申報, 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 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 容。
第十一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 應當為 100 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科創板股票、債券的, 申報數量按照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 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 交價; 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 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 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
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 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 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三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四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后,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 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 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 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 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 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客戶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過買券 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 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 定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 方式償還向會員融入的證券。
第十六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 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七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
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 償還融資融券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 現金補償。
(三) 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 以及買入在本所上市的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跟蹤指數 成分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除外) 、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 證券。會員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者可買入或申購前述資 產的名單。
(四) 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 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 過 6 個月。
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 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
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 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于證券買賣。
第二十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 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于參與定向增發、股票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申購及 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第二十一條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
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 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 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 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 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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